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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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会计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 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提出增加财政收入,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措施;拟订和执行与乡(镇)、街道及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彩票发行及收益的使用。

    (三)编制全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并组织预算执行分析及其各类报表;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有关政府性资(基)金。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管理,综合运用地方财力;负责财政性资金从执收单位到中转银行、国库、使用单位全过程的资金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管理收费、罚没票据。

    (四)参与提出地方税政政策建议,与税务部门共同审议上报;根据全区预算安排,参与确定年度地方税收计划。

    (五)管理全区财政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七)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区级财政投入的各项发展资(基)金和风险金,并参与项目的审议评定;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

    (八)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区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培训财会人员,参与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工作。

    (十一)监督地方税收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全区财政收支和区直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进行稽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工作。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制定财政干部培训计划;负责财政调研、财政信息、财政文告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执行国家、省、市颁布和拟订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区级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拟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流失查处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和资产评估业务。

    (十四)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漏征漏管、企业异地纳税和欠税清收的清理检查;监控重点企业税收情况;考核相关部门、街、乡(镇)税收清理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协调、沟通与税务、街、乡(镇)的税收入库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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