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地方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部门的业务。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组织对区直有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6、对区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7、其他法律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长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入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区政府有关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额信息系统进行合规性、安全性检查测试。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南岗区国民街63号 邮编: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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