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南岗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南岗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区政府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分工;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政府工作报告;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其他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区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五)其他服务事项;
(十六)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每项信息公开范围见《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网区、县(市)信息目录(网址http://www.zwgk.harbin.gov.cn)、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网站、南岗区档案局、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口受理”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设在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所在社区、区档案馆、查阅有关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可以依照《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网络等方式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网站上申请公开系统,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网上直接提交。
(2)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区有关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3、提出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
(2)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
(3)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为区各有关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机构,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2、受理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按规定受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区有关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有关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区各有关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特殊情况的答复。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要求,尽可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
区各有关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区各有关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举报。
(三)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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