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收养登记 | ||
办理部门 |
婚姻登记处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内地居民收养在南岗区辖区内的弃婴或儿童登记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后附明细 | ||
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邮政街323号南岗区民政局 86211175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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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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