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 |||||||
办理部门 | 工商登记科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法人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海城街140号行政审批中心 联系电话:86261656/86261657/86261658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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