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
办理部门 | 工商登记科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法人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现今关闭的文件。 4、清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7、公章。 |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士课街35号1楼登记大厅 联系电话:82806057/872806058/82806059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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