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
办理部门 | 工商登记科 | 承诺期限 | 当日 |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自然人、法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申请人签字盖章《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即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4、 质权合同 5、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6、 质押中心的质押通知书 7、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8、 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9、 质押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秋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士课街35号1楼登记大厅 联系电话:82806057/82806058/82806059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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