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营业性演出活动 | ||
办理部门 |
南岗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南岗区辖区内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的单位及个人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一)开办条件 1、属于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且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3、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1、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2、演出前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 ||
审批流程 |
1申请 2审批-发放批准文件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大成街副52号 0451-82705214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邮编:150001 经营许可证:黑ICP备17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