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廉租住房补贴与实物配租审批 | ||
办理部门 |
南岗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承诺期限 |
52个工作日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公民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 户口并同居一处;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 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4、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审批流程 |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 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房改办;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区房改办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复审 合格的,上报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4、复审合格后,由区房改办上报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登记,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区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 5、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各区上报材料及公示情况,统一组织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地点:南岗区十字街100号5楼 电话:82701912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邮编:150001 经营许可证:黑ICP备17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