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
办理部门 | 工商登记科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内资公司法人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件件(本人在复件证签名、并签写“与原件一致”); 3、法律、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要核对原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分公司变更后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公司与产权人签署的协议、公司将房屋给分公司无偿使用的证明;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要核对原件) 如果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需要提交由当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由相关利害人同意的将住宅改为商服的证明文件,并填写《住所登记表》。 如公司给予分公司授权,分公司也可以与房屋产权人签署协议。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士课街35号1楼登记大厅 联系电话:82806057/82806058/82806059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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