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批 |
法定依据 |
一、事项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4月22日通过) 二、实施机构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三、办理时限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办理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申报材料依据:《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六、办理程序依据:《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实施机构 |
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联办机构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日常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条件 |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四条: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
办理方式 |
部门办理、网上办理 |
申请材料 |
依据《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 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妻及子女的户口簿; 3.夫妻身份证; 4.夫妻双方一方结婚证; 5.近期免冠照片(父母及子女照片); 6.如婚姻发生变动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 7.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材料。 |
办理地址 |
南岗区大成街52号南岗区卫计局801室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程序 |
材料审查、受理-审批 |
通办范围 |
无 |
服务电话 |
0451-86222626 |
投诉电话 |
0451-82717776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无 |
其他注意事项 |
无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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