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五条、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进行修订,自2016年11月15日施行)第六、七、十二条。
2.实施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进行修订,自2016年11月15日施行)第七条。
3.办结时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十九条。
办理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4.申报材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十六条。
5.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