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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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审批办 |
承诺期限 |
三个工作日(遇到特殊情况审批时限需延期)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企业、个体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 设置户外宣示物行政许可申请,填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设置户外宣示物后的效果图。 4. 网上下载地图,标注宣示物所在街路的位置。 5. 升空气球需提供气象部门许可证。 6. 行政管理所盖章同意,设置期间占道费票据。 | ||
审批流程 |
1. 受件。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受理。 2. 现场踏查。两名审批员、主管局长共同出现场。 3. 审批。两名审批员签署初审意见,科长审批后,主管局长审批。 4. 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业主发放签署审批意见的审批表,指导业户完成审批程序。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海城街140号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04室 0451-86213069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邮编:150001 经营许可证:黑ICP备17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