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审批民办文化培训学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其省、市相关规定。
二、审批范围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按照省、市、区三级审批权限,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范围是举办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非学历)。
三、审批条件
(一)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除机关法人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都可以举办民办学校。
(二)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和居民身份证,非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外地(市)学校来我市申办学校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诚信办学情况证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来我市申办学校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社会组织要出具当地主管部门的诚信证明;个人要出具当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的诚信证明。
(三)举办者必须具有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设施设备价值10万元、注册资金10万元)的能力。
(四)学校的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懂教育,会管理,道德高尚,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够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四、申办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历证明文件: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提供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举办学校的个人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学历证、就业情况证明等;
(三)校长资格的证明文件(户口、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职称证、不在公职的证明);
(四)聘任教师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财会人员的职称证;
(五)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制度、发展规划。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重名。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结构、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等。
(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
(七)举办者投入资金的验资证明。学校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八)办学场地和设施的证明:
1.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必须签定3年以上的租借协议;
2.办学场地必须是非居民住宅,非高层,非校中校,非地下室,8层以下,相对独立稳定,无任何安全隐患,不扰民,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学校设备清单及来源情况证明(购货发票等);设备价值总额必须达到同类学校市级评估标准乙级学校以上水平,不少于10万元;
4.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公安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专业设置及各专业教材、大纲、教学计划;
(十)《哈尔滨市民办学校(非学历)登记表》;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三)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之仍不改正的;
(四)办学场地或周边环境有安全隐患的;
(五)与其他教育机构重名的;
(六)其他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六、办事程序
教育局受理---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审批会议---发许可证
七、承诺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联系电话 87573596 网址:www.ngjy.gov.cn 地址:宽桥街89号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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