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 | ||
办理部门 |
低保救济科 |
承诺期限 |
材料提交齐全30个工作日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09〕60号)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1、城乡低保人员、五保供养对象; 2、需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3、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后。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大病救助申请书 2.本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复印件; 5.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6.医药费发票;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 8.住院病案首页。 | ||
审批流程 |
1.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予以登记、核实。 2. 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进行审批。 3.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各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乡镇公共服务中心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邮编:150001 经营许可证:黑ICP备17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