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办理部门 |
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办理期限 |
13个工作日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1.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人社发【2010】229号) 2.关于印发就业援助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18号)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申请登记的下列人员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 (八)曾经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一)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书面申请 | ||
审批流程 |
(一)就业困难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认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同时将申请认定名单通过本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疑义后,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员信息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复审合格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复核确认,上报区职介中心。 (三)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后,区职介中心须将《零就业家庭认定名单》按月上报市就业部门备案。 (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可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并履行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 终结:区职介中心当日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合格者,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注栏内予以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并将相关材料经社区返给本人。对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邮政街28号 82515434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邮编:150001 经营许可证:黑ICP备17005811号